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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王国宪法
        发表部门:挪威王国 发表日期:1814年5月17日

        挪威王国宪法

        (一八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政体和宗教


        第一条挪威王国是自由、独立和不可分割的国家。其政体是世袭君主立宪政体。

        第二条全体国民均有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

        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的国民应当培养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教。



        第二章行政权、国王和王室


        第三条行政权属于国王。

        第四条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并维护基督教路德教。

        第五条国王人身不可侵犯,不受谴责或指控。实行内阁责任制。

        第六条王位继承法规定父亲嫡传,即只有合法婚姻所生男嗣才有资格继承;还规定按世系的远近和长幼的序列继承。

        在考虑继承人选时,也应把先王的遗腹子包括在内,他一出生,就应确定他在继承序列中的应有位置。任何一位有资格继承挪威王位的王子出生后,应将其姓名和诞生日期通知在其出生后挪威议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并载入议会议事录。

        第七条如果没有可以继承王位的后嗣,国王可以向挪威议会提出继承人选。议会如不同意国王的提名,有权另行选举继承人选。

        第八条国王成年的法定年龄由法律规定。国王达到成年后,应立即将此事通告全国。

        第九条达到成年的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作如下宣誓:朕保证并宣誓:朕将遵照挪威王国的宪法和法律治理国政,愿无所不知的全能的上帝真诚帮助我。

        如果议会当时正处于闭会期间,国王应向内阁作书面宣誓,并应在此后举行的议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正式宣誓。

        第十条(已被废止)。

        第十一条国王应居住在王国境内,如未经议会同意,而一次在国外逗留超过六个月,即以本人自动放弃王位论处。

        未经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国王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王位或政权。

        第十二条国王亲自指定由年满三十岁的挪威公民组成的内阁人选,内阁由首相和至少七名成员组成。

        在内阁成员中,信奉国教者应占过半数。

        国王在非常情况下,按照他认为适宜的方案,确定内阁成员之间的分工。

        在非常情况下,国王可以邀请其他挪威公民参加内阁会议,与内阁正式成员一起共商国事,但不得邀请议会议员参加上述内阁会议。

        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或兄弟和姐妹不得同时在内阁任职。

        第十三条国王在国内出巡期间,可以委托内阁处理政务。内阁以国王的名义并代表国王施政。

        内阁成员应忠诚地遵循本宪法的规定,以及国王以效令下达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具体指示。

        内阁审议事项均由表决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是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等,首相,或首相缺席时,则为出席阁员中地位仅次于首相的阁员拥有投两票的权利。

        内阁应将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呈报国王。

        第十四条(已被废止)。

        第十五条(已被废止)。

        第十六条国王对一切有关国教仪式和公开礼拜,以及有关宗教事务的会议和集会发布指示,并保证使公立的宗教教师遵循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国王有权颁布或撤销有关商业、关税、贸易、工业和治安等法令;但上述法令必须符合挪威议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如第七十七、七十八和七十九各条之规定),上述法令临时生效,直至下届议会产生为止。

        第十八条议会所规定的各项捐税,照例由国王委派专人征收。

        第十九条国王对国家财产的管理、特许权和专利权的控制实施监督、并确保按照议会所规定的、对社会员有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国王在内阁会议上有权对已判决的罪犯实行赦免,罪犯可以在接受国王赦免或甘愿服刑之间作出选择。

        如果是下议院向王国宪法法院提起的诉讼,则除死刑而外,不得对所判处的其他任何刑罚实行赦免。

        第二十一条国王根据内阁的建议遴选任命文职、教会和军职官员。被任命的官员应宣誓或依法免予宣誓,则正式声明:遵守宪法,效忠国王。王子不得担任文职官员。

        第二十二条国王在听取内阁意见后,可以不经过法院裁决而直接罢免首相、内阁成员、政府机构官员、外交或领事馆官员、主要文职官员、教会官员、团长、其他军种指挥官、要塞司令官和舰队指挥官。被免职的官员应否授予退休金,由下次议会会议决定。在此期间,免职人员领取原薪的三分之二。

        其他官员,国王只能令其停职,并立即交付法院起诉;如裁定不予起诉,不得免除他们职务,也不得违背本人意愿调动职务。

        凡达到法定限制年龄的官员,无需经过法院裁决,均可免职。

        第二十三条国王可以向他认为成绩卓着应予表彰的人员授勋,并明令宣布,但不得授予与各该职务不相称的头衔或称号。任何人不得因为获得勋章而可以不履行公民的共同义务和责任,也不得因之而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职务。经国王同意而被解除职务的官员可以保留其原有职务的称号和头衔。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内阁成员。

        今后,不得授予任何人世袭的人身特权或混合特权。

        第二十四条国王可以随意挑选和遣散王室成员和宫廷随从。

        第二十五条国王为王国陆海军统帅。未经议会同意,陆海军部队不得扩编或缩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调动王国陆海军为外国服务,也不得调外国军队进入王国,但为抵抗敌人进攻的外国援军除外。

        地方部队和不能划为前线部队的其他军队,未经议会同意,绝不准在王国境外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王有权调集军队,为保卫王国和谋求和平进行战争、缔结和废除条约、委派和接受外交使节。

        涉及重大问题的条约,尤其是按照宪法规定必需由议会通过新的法律或决议方可履行的条约,在议会表示同意之前,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除由于法律障碍而不得出席者外,全体内阁成员必须出席内阁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内阁成员出席,内阁才可作出决定。

        不信奉国教的内阁成员不得参加有关国教教会事项的审议。

        第二十八条有关任命官员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提议应由分管的内阁成员向内阁提出,并由该内阁成员按照内阁的决定迅速办理。但是,纯粹涉及军事指挥的事项,内阁可根据国王的决定而不予讨论。

        第二十九条如果内阁成员由于法律障碍不能出席会议和提交本部门的审议事项,则由国王委托其他内阁成员代为提交。

        如果由于法律障碍而使出席的内阁成员不够过半数,则按法定人数的需要,委托其他人士,不分性别,参加内阁会议。

        第三十条凡内阁审议的事项均应记入会议记录,内阁决定需要保密的有关外交事务的审议情况应另行记入会议特别记录。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内阁决定需予保密的有关军事指挥的审议事项。

        凡出席内阁会议人员有义务坦率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国王应当倾听意见。但最终得由国王根据本人的判断作出决定。

        任何内阁成员如认为国王的决定与政府体制或王国法律不符或不利于王国,则有责任对国王的决定提出强烈抗议,并将本人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如果内阁成员对国王的决定不表示异议,即视为同意国王的决定,应对随后的决定以及下议院向王国宪法法院提出的弹劾负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王作出的任何决定均需有副署始得生效。有关军事指挥的决定应由提出此项议案人员的副署;其他的决定由首相副署。如首相缺席,则由出席阁员中地位仅次于首相的阁员副署。

        第三十二条国王缺席期间,由政府作出的决定应以国王名义制订,并由内阁签署。

        第三十三条(已被废止)。

        第三十四条最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如系现任国王之子,称王储。其他有资格继承王位的王室成员称王子、公主。

        第三十五条王位继承人年满十八周岁,即有资格列席内阁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王子婚姻必须获得国王认可,未经国王和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也不得接受其他王位和政府职务。

        王子违犯本条规定,本人及其后裔均丧失继承挪威王位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就个人而言,王子和公主,除国王或由国王指定对王子和公主进行审讯的人员外,不对任何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已被废止)。

        第三十九条如果国王逝世而王位继承人未成年,内阁应立即召集议会。

        第四十条在议会举行会议对国王未成年时的政府作出规定以前,由内阁依照宪法负责管理王国事务。

        第四十一条如果国王不在国内,或因病不能处理政务,如王储已成年,应临时授予国王权力,领导政府。否则由国务委员会负责处理王国政府事务。

        第四十二条(已被废止)。

        第四十三条在国王未成年期间,代表国王领导政府的监护人由挪威议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王子如按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领导政府,须向议会提交如下书面宣誓:朕保证并宣誓:朕将遵照宪法和法律来领导政府,愿无所不知的全能的上帝真诚帮助我!

        如果议会正处于休会期间,则书面宣誓应交付给内阁,由内阁转交给下次议会会议。

        以前曾作过宣誓的王子不必再行重复。

        第四十五条王子或监护人领导政府的使命结束后,应立即向国王和议会提交一份政府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如果上述人员未按照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立即召集议会,最高法院有绝对的责任于四星期后敦促发布召集议会命令。

        第四十七条如果先王未曾遗留书面指示,对未成年国王的教育教养事宜,由议会确定。

        第四十八条如果王室男性后裔绝嗣而没有指定王位继承人,由议会选立新国王,同时,由内阁根据第四十条之规定行使行政权。



        第三章公民资格和立法权


        第四十九条人民通过议会行使立法权。挪威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第五十条凡在选举年年满二十周岁的挪威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

        但是,有关在投票日尚侨居国外但符合上述条件之挪威国民应有选举权的问题,由法令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关选举登记人员以及有选举权的选民登记事宜的实施细则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已被废止)。

        第五十三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即丧失投票权利:

        甲、因犯罪而被判刑者,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乙、未经政府同意而受雇于外国政府者;

        丙、(已被废止)。

        丁、因买卖选票或多次投票而违犯选举法者;

        戍、被宣布为无能力管理本人事务者。

        第五十四条选举每隔四年举行一次,于同年9月底结束。

        第五十五条选举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有关选举权的争端由选区官员调停,如果对选区官员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议会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已被废止)。

        第五十七条议会当选议员的总名额为一百五十五名。

        第五十八条每一郡设一选区。

        王国各选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东福尔郡八名;奥斯陆市十五名;阿麦什胡斯郡十名;海德马克郡八名;奥普兰郡七名;布斯克吕郡七名;西福尔郡七名;泰勒马克郡六名;东阿格德尔郡四名;西阿格德尔郡五名;罗加兰郡十名;霍达兰郡十五名;松菲尤拉纳郡五名;默勒鲁姆斯达尔郡十名;南特伦德拉郡十名;北特伦德拉郡六名;诺尔兰郡十二名;特罗姆斯郡六名;芬马克郡四名。

        第五十九条每个市设立独立的分选区。

        每个分选区可单独地举行选举。根据直接选举法,上述选举只对整个分选区的正式议员和候补议员候选人进行投票。

        实行比例选举制,其适用规则以及有关选举的具体规定,在遵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允许合格选民委托他人投票,其范围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凡在王国居住十年以上并享有选举权者,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第六十二条政府机构官员以及法院的服务人员、雇工和领取养老金者,不得被提名为议员候选人。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外交机构和领事馆的一般工作人员。

        内阁成员如不放弃内阁席位,不得担任议会议员。

        第六十三条任何当选的议会代表应当无条件同意当选,除非该选举在当选代表有选举权的选区之外进行,或当选代表因受议会认为有效的障碍而不得当选。如果当选代表已经出席议会选举后每次的常会,他未必在下届议会选举中同意当选。

        如果当选代表未必同意当选,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当选的声明。任何人,即使在某届议会当选为代表后每次常会都出席,也不得强迫他在下届议会选举时同意当选。

        由两人或更多选区推选的代表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声明所接受的选区。

        第六十四条当选代表应备有证书,证书的合法性应提交议会签定。

        第六十五条根据法律规定,出席议会的每一个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有权向财政部领取下列补贴:一、出席议会的往返差旅费;二、至少十四天休假的单程(从议会回家)差旅费;三、治病的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凡出席议会会议的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还有权领取会议津贴。

        第六十六条任何议会代表在议会开会期间以及往返议会途中不受逮捕,但因公开犯罪而被拘捕者除外;也不得因其在议会所发表的意见而受追究。任何代表都应遵守议会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按上述办法选出的代表组成挪威王国议会。

        第六十八条议会通常于每年10月的第一周的工作日在王国首都召集,除非因敌人入侵或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国王可以指定在王国其他城市召集议会。上述决定必须及时公开宣告。

        第六十九条在非常情况下,国王有权召集议会特别会议。

        第七十条国王在他认为适当时可以随时终止上述议会特别会议。

        第七十一条无论出席常会或特别会议,议员的任期均为连续的四年。

        第七十二条如果议会特别会议在议会常会即将召开之际仍在进行,前者必须在后者召集前结束。

        第七十三条议会应在大选后召开的第一次议会常会上任命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组成上议院,其余的四分之三组成下议院;此后,本届上议院成员保持不变,除非上议员议席出现空缺,必须提出特别任命补缺。

        两院会议分别举行,并任命各自的议长和议院秘书。各院至少有各自二分之一的议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议会议员出席,始得审议有关参改宪法的法律草案。

        第七十四条议会组成后,国王或国王委派的代表应立即主持议会开幕式并发表演说介绍国情并提出他希望应特别注重的事项。国王出席会议时,议会不审议任何事项。

        议会开始活动后,首相和内阁成员有权出席议会会议以及两院会议,并有如同议会议员的权利参加在公开会议上进行的活动,但无表决权。征得有关议院的同意,他们也可以参加只在秘密会议上进行的审议活动。

        第七十五条议会的职责和权利:

        甲、制定和废除法律。规定赋税、关税及其他应征收的公共费用,其有效期至第二年12月31日为止,除非新议会常会明确宣布继续有效;

        乙、开设王国信用贷款;

        丙、监督王国财政;

        丁、规定为应付国家支出所需之拨款;

        戊、决定国王及王室成员的年俸数额,并确定王室的属地,但属地不得由房地产构成;

        己、要求向议会提交内阁议事录以及一切政府报告和文件;

        庚、要求向议会通报由国王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和协定;

        辛、有权召集任何人赴议会商讨国事,但国王和王室成员除外,上述例外规定不适用于担任政府职务的王室王子;

        壬、审核暂行的薪俸和年金表册,并作出议会认为必要的改变;

        癸、任命五名审计员,每年审查国家会计帐目和公开发表的国家财务报表。上述帐目必须在议会拨款年度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交审计员;并规定设置审查通过国家会计帐目的机构;

        子、授予外国人以国籍。

        第七十六条任何法律草案应由下议院议员或由政府通过内阁成员首先在下议院提出。

        如果该项法律草案被通过,即送交上议院或同意或否决;如果上议院否决,应将该项法律草案连同所提意见送回下议院,下议院考虑这些意见后,或终止该法案,或作出修改,或不作修改再送交上议院。如果下议院两次将法律草案送交上议院后,均被否决,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以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处理该项法律草案。

        两次审议之间应至少有三天的间隔。

        第七十七条如果下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由上议院或议会全体会议批准,应呈交国王认可。

        第七十八条如果该项法律草案获得国王认可并签字,即成为法律。

        如果该项法律草案未获国王认可,必须退回下议院,并宣布目前不宜同意。下次议会不得再将该项法律草案呈交国王。

        第七十九条任何法律草案,如两次被先后两届议会的常会其间至少有两次议会常会的间隔未加修正地通过,并且在此期间即该项法律草案前一次通过与后一次通过期间,议会从未通过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案,则该项法律草案应呈交国王,并附上一份请愿书。请求国王陛下认可,因为议会经过充分酝酿,认为该项法律草案符合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王在议会解散之前未表示同 意,该项法律草案也成为法律。

        第八十条议会会议可以根据议会认为需要而延长。在议会完成其使命后,由国王宣布解散议会,同时,国王对尚未处理的法律草案(参看第七十七至第七十九各条)宣布国王陛下是否同意的决定。凡是国王未曾明确表示同意的法律草案应视同国王表示不同意。

        第八十一条任何法律(第七十九条所述及的除外)都应以国王陛下的名义制订,盖有挪威王国国玺,并写上下列文字:朕,××,昭告全国:挪威议会(×年×月×日)的下列决议业已呈朕(以下为决议正文)。朕已予同意并批准,如同朕同意并批准由朕亲手制定并加盖国玺之法律。

        第八十二条(已被废止)。

        第八十三条议会可以要求最高法院就法律疑问提供法律意见。

        第八十四条议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事项应印成文件,但经多数议员决定需举行秘密会议者除外。

        第八十五条凡接受指使扰乱议会的自由和安全者,以叛国罪论处。



        第四章司法权


        第八十六条王国宪法法院对下议院对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对议会议员利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所提出的弹劾作出初审判决和终审判决。

        下议院根据本条提出弹劾的具体规则,由法律规定。宪法法院可以追诉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王国宪法法院的法官由上议院正式议员和最高法院常任法官兼任。第八十七条各款规定,适用于王国宪法法院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组成。王国宪法法院由上议院议长主持。

        在王国宪法法院受理案件结案前,如果兼任王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上议院议员作为当选议员的任期届满,可以不辞去宪法法院的席位;如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再担任议会议员,则应辞去王国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兼任王国宪法法院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离退职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王国宪法法院的法官席由十四名上议院议员和七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被告和代表下议院的起诉人,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担任王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上议院议员和最高法院法官人选提出异议。双方有权按对等比例对上议院的人选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被提出异议的人选无法平分为完全相等的两部分,则被告一方有权多分一名。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最高法院的人选提出异议。如果涉讼的被告不止一人,则应按法律规定的办法集体地行使异议权。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所许可的范围行使异议权,上议院和最高法院的人选分别超出十四名和七名,则以抽签来决定撤掉多余的人选。

        当诉讼进入判决阶段时,宪法法院法官人数应为十五名,多余的法官应撤出,以抽签的办法决定筛选;在负责作出判决的十五名法官中,上议院至多占十名,最高法院五名。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抽签的办法使王国宪法法院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退出审理。

        如果王国宪法法院虽未能按以上各款所规定的上议院和最高法院兼任法官的名额组成,但是,只要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少于十名,仍可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有关王国宪法法院组成方式的进一步细则,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得受法律规定限制。

        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和不少于四名其他成员组成。

        第八十九条(已被废止)

        第九十条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

        第九十一条未满三十周岁,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



        第五章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会讲挪威语的挪威男女公民,均有资格被任命为国家官吏:

        甲、在王国出生,其父母当时都是挪威国民;

        乙、在国外出生,彼时其父母当时不是他国国民;

        丙、今后将在王国定居十年;

        了、已由议会授予挪威国籍。

        但是其他的人可以被任命为大学、中学教师、医生和驻国外领事。

        第九十三条为了保卫国际和平与安全,或者为了促进国际秩序的安定和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如获得四分之三多数票赞成,议会可以同意。挪威王国所发起或加入的某一国际组织,在有限的职能范围内,有权行使依照本宪法规定通常属于挪威当局行使的权力,但不包括修改本宪法的权力。要作出上述表示同意的决定,至少需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并投票亦即改变或修改本宪法所需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

        上款的规定并非因为挪威是某一国际组织的成员而适用,国际组织的决定,除根据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外,对挪威王国不具有约束力。

        第九十四条议会的第一次常会,如果来不及,则第二次常会应就颁布新的民法典和刑法典作出规定。同时,国家现行法律只要不与本宪法或在此期间所颁布的暂行条例相抵触,应继续有效。

        在下届议会以前,现行各种常规定税应照常征收。

        第九十五条在国家新法典实施以后,不得准予豁免、庇护、延期支付或赔偿。

        第九十六条非依据法律及法院判决,不得定罪量刑,严禁刑讯逼供。

        第九十七条任何法律都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九十八条凡已向法院交纳规定费用者,不应再为同一事项而向财政部交纳任何费用。

        第九十九条非依据法律并按照法定手续,任何人不受逮捕和监禁。擅自逮捕人和非法拘禁人的有关官员应对受害者负责。

        政府无权使用军队对付王国国民,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即,如遇到任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经民政当局宣读法令全书有关暴乱的条款三遍后,仍拒绝立即解散时。

        第一百条新闻出版自由。任何人,不论其写作内容如何,均不得因其所出版或发表的着作而受惩处,但蓄意和明显地表示本人或煽动他人反对法律,藐视宗教、道德或宪法权力、对抗法令,或对人进行诬告和诽谤者除外。任何人有权对管理国家或任何其他问题坦率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一百零一条今后不得授予任何人限制贸易和工业自由的永久性的新特权。

        第一百零二条除因刑事案件外,不准搜查私宅。

        第一百零三条不得给予破产的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庇护权。

        第一百零四条禁止没收土地和货物。

        第一百零五条如因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要求任何人交出其动产或不动产供公共使用,国库应给予充分的补偿。

        第一百零六条教会封地地产的买价及收益只能用于教士的福利和促进教育事业。慈善机构的财产只能用于本身的福利。

        第一百零七条自主地产权和长子继承权不应废除。关于这些权利继续为国家最大利益和农业人口的最佳利益服务的具体条件,应由第一届或第二届议会予以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今后不再封授伯爵、男爵或管家等称号。

        第一百零九条挪威王国每一个公民,不问出身或财产,在一定时期均有同等义务保卫祖国。

        本原则的实施及所受限制,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创造能够自食其力的条件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挪威国旗的形式和颜色由法律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果经验证明挪威王国宪法的任何部分需要更改,这类提案必需在大选后的第一、第二或第三次议会常会上提出,并公开印发。但是,要留待下次大选后的第一、第二或第三次议会常会来决定所提出的修正案是否采纳通过。但是,这种修正案决不能同本宪法所包含的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改变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并且需要获得议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和支持。

        按上述方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应由议会议长和议会秘书签署,然后呈送国王印文公布,作为挪威王国宪法的组成部分。